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细则(全文2543字)

   
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序运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自觉接受镇党委、政府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支持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股权管理工作,健全股东和股权登记管理台账制度,做好股东、股权日常动态跟踪和管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把股权、股东资料录入股权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和维护股份制改革成果,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固化制度。符合条件的股东股权可以依法继承,也可以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张榜公告无异议后进行内部转让、赠与。个别条件成熟的村,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的,经镇、村审查同意,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可试点探索有偿购股、项目入股。
    第二章 股权继承
    第五条 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办理。
    第六条 继承人应本着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股权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和诉讼期间,不得办理继承手续,其股权暂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七条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6个月后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在符合领取条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息返还。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应当共同协商,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如协商不成,可由继承人书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轮流行使权力,也可书面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放弃。若受托人出现不能行使股权等情况,可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变更受托人。
    第三章 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
    第八条 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不能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股权流转或赠与给第三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
    第九条 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的对象及条件
    1.股权内部转让时,受让方的户籍必须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股权赠与时,受赠人须是赠与方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
    2.未满18周岁的股东的股权原则上不得转让或赠与,如确需转让,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家庭户主或法定监护人签名同意,并承诺其所得用于该股东的生活所需。
    3.已组建家庭的股东需要转让或赠与股权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保护其配偶相关权益。
    4.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和赠与股权。
    5.“五保户”股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保管,一般不能转让和赠与。
    第十条 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程序
    1.双方协商。转让、赠与方与受让方共同商议,达成共识。股权内部转让也可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提出申请。转让、赠与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赠与的目的、方式、受让对象等情况。
    3.审核公示。理事会要向有关人员和单位等调查了解情况,根据有关条件和范围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如不同意转让,应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理事会审核同意后,要将有关申请材料等情况在村务公布栏张榜公告5天。对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
    4.签证协议。转让、赠与双方须签订规范的协议,清楚列明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时间、享受权益等。转让协议还需明确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
    5、存档备案。签证协议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归档,并统一编号,以便查阅。同时对股权证书和集体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办结后30天内,要以村集体为单位将办理情况汇总报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有偿购股、项目入股
    第十一条 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的,经镇、村审查同意后,可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充分考虑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和坚持股权固化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审慎探索开展有偿购股、项目入股。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施增资扩股须连续3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市、镇另有规定除外):一是资产负债率低于10%;二是经营性纯收入实现5%增长;三是每股经营性净资产达1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资源和非经营性资产)或每股年度分红达1万元以上(不含因土地征收补偿获得的收益)。
    (二)实施增资扩股须严格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是扩股前须开展全面的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须向全体股东公示,并经股东(户)代表签名表决确认;二是增资扩股每股作价应不少于当年度每股经营性净资产或当年度每股分红10倍以上(与第十一条(一)所列条件对应),且筹集资金须划入专户,专账管理,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为新增发展项目融资,不能直接作为分红和其他集体福利分配;三是增资扩股须按市、镇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购股对象、金额及资金用途、操作流程等内容,方案经镇、村审查同意后,再交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股份数额限制
    第十二条 个人股东在固定时期内(5年或10年)通过受赠、内部转让、有偿购股等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宜超过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数的1%。
    第十三条 整个家庭(指三代以内)的股东通过受赠、内部转让、有偿购股等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宜超过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数的5%。
    第六章 股东权益
    第十四条 股权流转后,出让人所出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随之出让给受让人,出让人也不再享有股权延伸的权益,股权延伸的权益由受让人享有。
    第十五条 股权受让人享有股权相关权益的时间应从股权流转次日计起。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策形式,可以“一人一票”,也可以“一股一票”,具体由章程确定。章程无约定的,由选举方案或股东大会表决确定。
    第十七条 股权内部转让、赠与的股东,享有与原股东同等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 为保障股东权益,办理股权继承有关表格样式参考《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执行;办理股权内部转让、赠与有关表格样式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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