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全文5571字)

    
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部署,加快建立我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着力在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上下功夫、求实效。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自治区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加快转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方式,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提高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国土空间保障。
    (二)工作原则。自上而下,落实战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部署,自上而下编制全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对空间发展作出全局性、战略性、系统性安排。
    生态优先,底线约束。把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经济安全和文化传承等摆在优先位置,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治,量水而行,保护生态屏障,构建生态廊道和生态网络,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以人为本,提升品质。坚持规划利民、为民、惠民的原则,改善人居环境,着力完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强化人地协调,实现城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节约集约,协调发展。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推动陆海统筹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坚持节约优先、集约利用,综合考虑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需求与可能,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升国土空间利用质量和效率。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延续历史文脉,加强风貌管控,突出民族和地域特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治理导向相结合,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差别化的资源开发与空间布局引导策略,推动地区特色化、差别化发展。
    务实重行,创新发展。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的原则,明确全区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要点。明确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同时提出指导性要求。健全规划实施传导机制,创新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和政策机制,强化规划实施监管,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三)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政策和技术标准,基本完成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有序和按需推进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到2025年,健全我区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我区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规划前期研究。夯实规划编制基础,收集各类基础资料,统一现状底数、坐标和底图,开展规划实施评估。自治区统筹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下简称双评价)工作,市县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双评价成果。由自治区统筹、市县主责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开展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相关重大问题研究,为规划编制提供有力支撑。
    (二)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自治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侧重协调性。各市县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本级人民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各地可因地制宜,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对在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可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地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新编或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等空间规划。已批准的规划期限至2020年以后的上述各类规划,要将现有的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开展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需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编制。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可在自治区和市县层级编制,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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