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我院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及师生生活等正常运行的重要物资基础。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学院与各使用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后勤事务管理中心代表学院对全院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使用申请、论证、采购、登记、保管、使用、维护保养、处置、产权变更、清产核资、统计报告等,并向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配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范围和计价
第五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我院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类,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电子、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三类,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第五类,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和电子图书、软件等。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 科研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三)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他建筑物。
(四)土地。
(五)家具。
(六)图书馆及各学院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
(七)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院、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八)自制设备,经专家组验收合格,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九)特殊需要且单价1000元以上被服装具。
(十)利用部门自有资金购置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因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他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价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调拨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新购置完全价值入账。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新购学院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九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添、验收和建帐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应根据我院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 重点特色专业、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分年度实施。
第十二条 新增添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及时到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建帐、建卡等手续。
(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按基建竣工验收规定,由基建处填写验收移交单,会同相关技术专家、房屋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要求者,应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即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并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含各楼层)及建筑物平面图、建筑物内大型设备清单等一套材料。
(二)仪器设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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