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8200字(全文8229字)

   
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推进村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新组建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集体依法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农业农村局依规进行赋码登记,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并凭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经济主体,依法独立开展各项经济活动,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新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拟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该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及程序、成员权利义务、成员大会组成及成员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和更换方式;管理人员产生与罢免、管理人员报酬标准、民主决策及议事规则;资产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民主监督等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对其成员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须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经确认的成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部监督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和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各种费用;各部门投资兴建的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各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等日常管理机构组成,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股东(成员)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名额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大小确定,按屯(组)股东人数的一定比例推选。股东代表人数原则上为21—61人之间的奇数组成,代表构成应兼顾不同年龄、性别、行业,保证代表的广泛性。股东代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为董事会,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运营,召集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拟定提交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等工作。管理机构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下,通过民主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董事长。董事长全面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组织召集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股东(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成员)代表联名,可以提请召开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修改章程;
    (二)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选举、罢免股东代表、管理机构成员;
    (四)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方案、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资金分配方案;
    (五)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六)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举债、债权债务核销,重大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产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货币资产、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政府拨款、减免税费返款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破坏。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要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股权分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需要补缴的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以及增加集体积累发展集体经济。个人股权根据章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继承、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股权继承、转让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占总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单个自然人或法人占总股权的比例,不得高于总股权的30%。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每年12月31日为清查时点,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对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可以进行资产估价;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向全体股东(成员)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固定资产原则上要提取折旧,计入当年的相关费用。无形资产自取得的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资产资源经营要履行董事会拟定方案、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的程序。
    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力和责任,确定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资源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入账核算。禁止仗权压低发包、出租价格,固定资产承包款或租金不得低于法定折旧费,集体土地、机动地发包,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多不得超过本届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
    实行投资入股的,要通过参与制定所投资入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责权利,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确需举债的,须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未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决策人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要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建设,建立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大额集体资产交易要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进行。
    上级投入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关于乡村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齐公管办〔2019〕5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成员备案登记、集体资产和股权管理等提供服务,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有些批量购置的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统一配备或赠送的设备及物品凡是达到起点金额的,必须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明确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金额、规格型号、可使用时间、使用部门及使用人。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使用部门及使用人负责。当使用人调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台账上进行记录,以明确责任。使用人对损坏、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终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进行原因分析,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或租赁时,应由董事会提出申请,股东(成员)代表会讨论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报废时,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账面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策。
    第二十三条 设立存货登记账簿,专门核算和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章 印章与印鉴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财务专用章、私人印鉴章;各种印章应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现金出纳员保管,私人印鉴章由本人保管,支票类票据由现金出纳员保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在办理资产租赁、土地承包等经济合同签订时,必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至少4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开立账户、村级日常收付款等财务业务。银行开立账户,要预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董事长及会计印鉴,银行支取现金及转账业务必须同时加盖上述三个印鉴方可办理。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上级另有规定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都必须先缴入账户,所有支付业务原则上均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银行卡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
    确实需要通过现金结算的,单笔交易在1000元以内,或符合国家现金使用管理范围的,经董事长同意,可由现金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等额的现金进行交易。
    会计于每月末到银行进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与监事会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核对银行账户。
    第六章 资金收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管理范围:
    (一)村集体原有积累;
    (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收入;
    (三)发包、租金、拍卖等上缴收入;
    (四)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五)土地补偿收入;
    (六)补助收入;
    (七)扶贫救济款收入;
    (八)补贴、资助、捐赠款等;
    (九)各项专项资金;
    (十)清收的各种欠款及利息,各种借贷资金;
    (十一)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管理范围:
    (一)集体经营支出;
    (二)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支出;
    (三)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四)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五)管理人员报酬支出;
    (六)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七)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八)报刊费支出;
    (九)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组织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内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财务预算方案要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执行中发生重大调整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成员)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要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并报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村级资金出现结余,应用于偿还债务或结转到下年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各种收入时,要手续完备,开具农业部门统一格式的收款收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由现金出纳员收取,收取当日全部缴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当日缴存有困难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缴存,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由现金出纳员管理,限额5000元。
    第三十二条 坚决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乡镇、县级部门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均列入村级公务活动范围。在村级公务活动中必须执行“零招待”,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或用于村干部之间的宴请;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外出旅游和旅游性考察;严禁用集体资金发红包;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烟酒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赠送上级机关和公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并有原始附件方可报账。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实行基础补贴加绩效补贴形式支付,基础补贴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收入平均水平,绩效补贴标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在当年人均纯收入50%-100%之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付的村干部固定补贴,由乡(镇)按基础补贴加绩效补贴确定,经乡(镇)研究同意后,报乡(镇)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到个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的村办公经费,由乡(镇)财政所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村级经费往来科目进行核算。村干部兼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兼职不兼薪。
    第三十五条 严格规范村级出差补助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公差,经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会一名其他成员)及监事长审批同意。出差住宿费凭发票报账,标准控制在县城80元/人·晚以内,县外(包括省内外)300元/人·晚以内,多人出差原则上不能住单间;出差补助标准为县城100元/人·天,县外(包括省内外)180元/人·天,不能另外再报餐费及市内交通费。
    严格控制各种补贴和奖励的发放。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领取各种补贴和奖励必须有政策依据,有规定标准,有批准手续。上级下派的干部,原则上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发放津补贴;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会计人员享受固定补贴,其他人员实行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标准由董事会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情况,在100元/天的指导标准以内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形成决议,报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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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联审联签制,严格执行开支审批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列支。所有收支单据必须经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共同审批,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后,方可入账。严禁将一笔交易分割成多笔交易进行审批。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所有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资产资源经营、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及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事项必须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集体审核通过,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记账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行为必须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代表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严格规范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凡是各种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或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报实施的各类专项资金均应拨入账户,专款专用。不得以争取项目资金为由,借村集体银行账户过渡,套取国家集体资金;各种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属于村(组)集体的部分应以转账形式拨入账户,属于农户个人的部分相关部门应以“一卡通”的形式通过银行转账到个人账户;各种项目必须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支出,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电信费每年限额2000元,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电话费用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个人移动电话补助费用。
    第七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退出原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原村级财务账目整体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置会计和现金出纳人员,会计与现金出纳人员不得互相兼任,并接受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财会人员离任应办理交接手续,由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自制凭证必须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章确认,方为合规有效。
    (二)所有财务事项要实行董事会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三)真实、准确、及时填写和上报财务报表及各类农村经济统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当年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分配。当年出现亏损,则不进行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收益分配方案需经过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将财务收支、集体资产运营、土地征收补偿费、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查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资料,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开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决议,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成员)大会须由半数以上具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股东(成员)代表会议须由2/3以上股东代表参加,方为有效。会议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股东(成员)大会作出决定须为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股东(成员)代表会议作出决定须为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审计事项包括:财务收支、对外投资收益、合同签订和履行、债权债务、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集体资产管理运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第九章 合同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经济活动,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印鉴。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的,应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人将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并做好移交登记备查。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应由专人保管。资产权属证明、重要合同、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财会档案及销毁清册等需永久保存。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开列档案销毁清单,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人监督销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需经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严禁涂划、拆封和损毁档案资料。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XX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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