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二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全文2115字)

学院二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教育部教财[2000]2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教审厅[1996]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由学院党委正式任命或院行政聘任的院内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正、副处级负责人以及需要审计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期满或任职期间因调动、转岗、退休、解聘、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审计评价。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所在部门财务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管理情况。

(二)所在部门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管理情况。

(三)所在部门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所在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gongwen.com/609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