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须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全文3255字)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须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核心提示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针对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等问题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号召。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必须明确行动主体、行动内容、行动路径与方法。主体错位、内容偏颇、方法无效、盲目“创新”,会造成大量浪费甚至是“建设性破坏”,对此必须加以避免。防范这些问题的前提,需要从了解乡村特点和基本规律开始,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把乡村建设得更符合乡村本质。  谁来建设乡村?当然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推动和促进乡村建设的合力。乡村建设是一项具有很强综合性的行动,需要农林水利、建筑、国土、规划、科技、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信息、生态、环境、交通、民政等政府各个部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各自作用。同时,培育社会力量也不可忽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在乡村建设实践中,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在乡村文化建设、移风易俗、乡村环境治理、乡村新生活方式的形成及乡村养老、助残、儿童教育服务等方面所表现出的独特优势,对有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社会组织,都不能替代农民建设乡村的主体地位。乡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让农民有获得感和幸福感,乡村振兴只有靠农民来建设,文化才能传承,产业才能兴旺,乡村发展才能可持续。政府和社会组织任何时候都不要替民作主,不能越俎代庖。  乡村建设行动要体现和尊重农民主体地位,需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事情。  了解尊重农民需要是前提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是要把乡村建设成农民美丽幸福的家园。因此,了解农民需要是前提。农民最主要的需要是能从事生产解决生计问题,农民要种粮食、种蔬菜,要养猪养鸡,也要发展多样化的手工业,如编织、酿造、印染、特色食品制作等。乡村生产在农民满足自己生计需要的同时,也为国家农业作出贡献。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对农民需要的认识,有的地方凭着少数人的想当然,让农民远离自己的耕地,致使大田种植难以为继,农田变成荒地。让农民上楼而失去了农家院落,致使家庭养殖业和丰富多样的乡村手工业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实际上,乡村正是为适应农业生产需要而产生的,也是在适应农民生产过程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诸如村落与民居建设的近地原则,乡村院落发展出的储存、晾晒、加工等功能,都是乡村在成长过程中适应乡村生产的结果。可以说,正是有了乡村,乡村农业资源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农业生产才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离开了乡村,农业生产就会受到极大削弱,农民的生计就会陷入困境。在实践中我们看到,有的农民把收获的玉米用背篓背到楼上,在自己的房间里脱粒、晾晒;我们看到,有的贫困户把猪养在自己的房间里;我们也看到,一个靠庭院经济富裕起来的农民,失去了村落和院落后如何变成了贫困户……了解乡村与农业生产的密切关系,就不会把农民的宅基地当成纯粹的建设用地,因为它同时是农民的生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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