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全文445字)

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个分院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院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杜绝意外发生,我市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卫生防疫站提供,学院不得擅自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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