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三权分置”法律制度(大家手笔)(全文1403字)

完善“三权分置”法律制度(大家手笔)
孙宪忠
(2018年09月17日)

  当前,“三权分置”改革正在我国农村深入推进。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三权分置”改革契合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不仅有利于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且有利于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利于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三权分置”的目的是放活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让农村土地活起来。为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有效设计权利归属和流转规范,既保护农民土地权利,又完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要的体制机制。“三权分置”改革实行后,土地经营权就要为农户之外的主体经营农业、占有和使用土地而设定权利,需要在立法上规范与土地经营权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可以根据土地经营权获得方式的不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合作社入股形成的经营权。一些地方的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社或者合伙组织,建立规模化的经营体制。在这种情形下,合作社或者合伙组织取得土地经营权。这种经营模式是我国近年来一直在鼓励和促进的,这种经营权的法律基础问题已经解决,我国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应条文。
  以租赁方式形成的经营权。这种类型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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