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管理办法(全文2705字)

房屋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建立科学、规范的房屋土地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土地是指产权(使用权)属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的所有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具体包括:在学院自有土地上,由国拨资金、学院自筹资金、引进校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或购买的房屋土地及附属构筑物。

第三条 房屋土地是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最重要的教育资源之一,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所有的房屋土地由学院统一管理,具体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基建处、财务处。学院责成后勤事务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行使管理权,处理涉及房屋土地的一切对外事宜,各学院、部、处及其他校内各单位只拥有房屋土地的校内日常使用权。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院各类房屋的功能一经确定,各使用部门不得随意改变已核定的用途。尤其不得将教学、科研用房改作它用。如确需对用途做出调整、变更的,须向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申报,经学院研究批准。

第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土地出租、 出借以及利用学院房屋进行对外合作和服务收费。

第六条 各使用部门应对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房屋进行清理,以提高房屋土地的利用率,防止房源浪费,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对确属长期使用率低的房屋将予以收回。由于学科调整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腾空房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将房间钥匙交回后勤事务管理中心。

第七条 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学院将对房屋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益,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制度文件,逐步实现校内房屋土地的有偿使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根据学院对各部门职能的分工,房屋土地管理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将学院所有房屋土地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2)负责接收基建处已竣工公用房并负责根据学院的决定分配其归属。

(3)负责公用房在学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调配。

(4)负责代表学院处理涉及公用房对外合作和服务收费项目的一切事宜,并牵头和学院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监管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组成谈判小组与合作方进行公开谈判或招标,涉及收费的,上报学院收费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代表学院和有关部门签署正式的协议或合同。

(5)负责接收和分配校内各部门由于学科调整等原因产生的腾空房。

(6)负责监督学院公用房的日常使用。

(7)负责校管工程领导小组分配的实验室改造、修缮工程。

(8)负责向上级单位申报和办理非经营性房屋转经营性房屋的相关手续。

2、基建处的职责

(1)负责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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