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1357字)

    
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扶贫劳务协作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03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推进扶贫劳务协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嘉人社〔2018〕152号)、《平湖市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实施意见》(平委办发〔2018〕9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与对口帮扶县就业帮扶劳务协作工作,共同打赢脱贫攻坚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吸纳务工人员稳定就业
    (一)给予就业补贴。摸清我市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和对口帮扶县劳动力特别是建档立卡人员就业意向,实现两地就业精准对接。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就业补贴。
    (二)鼓励开展劳务协作。对签订东西部劳务协作协议,并输送对口帮扶县务工人员来平就业的我市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非建档立卡人员分别按照每人1000元和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公司补贴,最高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对口帮扶县劳动力的企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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