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全文1585字)

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院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学院通过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对学院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机构或个人。学院法律顾问对学院负责。

第三条学院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及日常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法律顾问由学院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承担以下法律事务:

(一)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院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院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院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院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代理学院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理学院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学院的重大纠纷及学院对外谈判;

(五)为学院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协助学院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七)对学院防控内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八)其他与学院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聘任

第六条学院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学院法律顾问须是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院管理的执业律师,且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素质好;

(二)法律专业素养高;

(三)履职能力强;

(四)诚信品质优。

第七条学院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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