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正确区分违规受礼与受贿行为(全文1861字)

【以案释法】正确区分违规受礼与受贿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市原副市长,中共党员,分管土地审批。刘某是与***市同省的B市的房地产商,在饭局上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刘某向王某表示非常看好***市的楼市前景,欲到***市拓展业务。为了日后获得照顾,刘某多次于节日期间送给王某“过节费”,累计3万元。直至王某被立案审查,刘某也没有提出具体诉求,在***市也没有房地产业务。

案例二 郑某,某市财政局原局长,中共党员,酷爱摄影。李某是财政局某处副处长,工作能力突出,李某找到郑某表达了想要“进步”的意思,并送给郑某摄影器材一套,价值3万元,郑某推托几次便收下,但未明确表态。之后,李某顺利升任处长,经调查符合组织程序,郑某没有提供帮助。

【分歧意见】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定性王某和郑某的行为?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案例评析】

一、王某的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案例一中,刘某送给王某礼金,与王某的职务及其掌握的土地审批权密切相关,目的是为拓展房地产业务寻求关照,一旦刘某到王某辖区开发房地产,王某很可能在行使职权时予以关照,从王某收受礼金的当时判断,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88条第1款规定的违规受礼。王某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受贿,理由是王某没有实际或承诺为刘某谋取利益,不满足受贿的客观构成要件,而且,王某与刘某之间也不存在现实的行政管理关系,因而也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王某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例二中,郑某明知李某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价值3万元的财物,构成受贿犯罪。一方面,《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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