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个人办法(全文2229字)

年度考核评选先进个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其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聘用、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续聘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个人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及雇员教师。

第二章 考核评选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和评选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高低以及在业务技术工作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和评选的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力争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 考核和评选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确定考核等次应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综合测评结果和被考核人主管领导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或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综合平衡决定。

第七条 年度考核和评选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2%,先进个人占考核人员总数的20%。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评选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工会、纪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条 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时间在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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