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6952字)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政治交待,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组部有关要求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组发【2013】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2014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师生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要求。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逐步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健全制度完备、纪律严明、群众参与的监督体系。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处、科级干部。必须按照编制规定的职数限额任用各部门处、科级干部,不准超职数任用干部。

第六条 学院党委及其组宣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学院处、科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院党委的各项决定,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艰苦创业,做出突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积极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四风”。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协调能力、科学文化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按章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反对任何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担任副科级职位的,应该是工作三年以上的学院教职工;工作一年以上的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经考察具有履行副科级领导岗位职责的素质能力,可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

(二)提拔担任正科级职位的,应该是副科级干部任职两年以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三年以上;博士学位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硕士学位人员工作三年以上(限于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经考察具有履行正科级领导岗位职责的素质能力,可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

(三)提拔担任科级干部职务的同志原则上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担任副处级干部职务的,应该是正科级干部任职三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三年以上(限于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

(二)提拔担任正处级干部职务的,应该是副处级干部任职两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三年以上(限于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

(三)提拔任职处级干部职务的同志原则上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除符合干部基本条件外,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准多人集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对领导干部亲属破格提拔需及时上报,严格把关,隐瞒不报、把关不严的,一律先取消任职决定,再严肃追究问责。

第十二条 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不得列为拟提职考察人选,对配偶或子女一方移居国(境)外的干部,在提任财务、组织、人事等敏感部门和重要岗位时,必须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从严把握,慎重使用。

第十三条 提任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要经过市委党校或者市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达到相关的要求,未达到要求者,重新参加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能完成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或组宣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五条 组宣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学院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六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党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岗位的具体要求,报请市委组织部同意,采取相应的选拔任用方式,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组宣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党支部和各部门协助完成。

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一)处级干部的会议推荐,在全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的会议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二)科级干部的会议推荐,一般在部门或党支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处级干部的谈话推荐,在全院处级干部中进行谈话推荐。

(四)科级干部谈话推荐,在部门或支部不低于60%的人员中进行谈话推荐。

(五)民主推荐和谈话推荐都达到50%以上者,方可作为考察候选人。

第十九条 民主推荐完成后,由组宣部向学院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总体情况及推荐结果,学院党委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讨论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参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gongwen.com/44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