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全文1629字)

党委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依据中织部编著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二次修订本)》整理)

1、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P150 .110、111
《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组部在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召开党员大会的高校党委要认真统计应到会党员人数,具体分析实际情况,确保会议有效。实际工作中可依此报告:现有党员×名,应到会正式党员×名,实到会正式党员×名(达到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2、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P151 .113
根据《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3、制作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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