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4643字)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1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在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期超过15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和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的负担。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盐城分行、盐城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劳动关系。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支持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用工淡旺季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送职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余缺调剂的人力资源服务。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履行法定程序。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鼓励全民创业带动就业
    (一)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住所信息申报制、住所承诺制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将支持对象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盐城创业人员)。提高贷款额度,对个人自主创业、雇用不足3人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5万元,雇用3-5人的提高到30万元,雇用6人以上的提高到5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3年和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各地可适当放宽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盐城分行、盐城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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