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2019年发布材料](全文6391字)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召开的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制度,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作风,是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的一大法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下半年进行。遇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的,须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无故拖延不召开的,上级党组织要予以批评,限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专门召开,不得与其他会议、其他议题合并进行。党内集中性活动中要求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领导班子成员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并报上级纪委、组织部门备案。对无故不参加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除因特殊情况并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外,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得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一节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要结合实际,注意分析影响本地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的主客观因素、领导班子团结和民主集中制正确贯彻执行的突出问题、近期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重要因素;注意分析研判近期或一段时间以来领导班子成员在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坚持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注意分析解决上级党组织指定或者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从中选择重点问题,作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第六条 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方案,提前15天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报告。上级党组织答复同意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节 组织学习
    第七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围绕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列出学习的必读篇目,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中央领导讲话和党的有关文件及省、市和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精神。
    第八条 组织学习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九条 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大局观、发展观、群众观、自律观,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第三节 征求并反馈意见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向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并通过个别访谈、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工作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纪委、党委办公室进行;纪委常委会、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领导班子、基层党支部(总支)支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工作由其相关内设机构或组织委员负责。
    第十二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上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单位及联系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纪委常委会、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领导班子、基层党支部(总支)支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梳理。涉及领导班子的,向全体班子成员通报;涉及班子成员的,单独记录并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会前“原汁原味”地反馈给本人。征求和反馈意见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指导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提前介入,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开好民主生活会提出具体要求。对掌握到的需要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或检查的问题,要在会前同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本人沟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节 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上级党组织领导同志与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之间,要普遍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十六条 谈心谈话要做到“三谈四必谈”:谈问题不谈成绩、谈主观不谈客观、谈实话不谈虚话,班子集体的问题必谈、自身的问题及整改打算必谈、对方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必谈、拟在会上开展批评的问题必谈。
    第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领导同志与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重点要了解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约谈,真诚听取意见建议。
    第五节 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群众所提及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党组织所“点”问题和谈心谈话情况,对照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对照“好干部”的五条标准,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联系个人成长进步经历,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着重检查自身在党性党风、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及践行“三严三实”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列举具体表现和典型事例,深入查找原因,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措施,防止把对照检查材料写成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并亲自撰写本人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提交班子集体会议讨论完善后,连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照检查材料一并报上级联系领导审核指导,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审阅。班子其他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对照检查材料,经本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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