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程序的规定(全文1916字)

中共河南科技大学委员会文件

河科大发〔2018〕30号

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科技大学委员会
关于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中共河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程序的规定》已经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中共河南科技大学委员会
关于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党员党内纪律处分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三条 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第四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五条 给予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的,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给予校级党员领导干部以外的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由校纪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后,正式提请校党委研究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 给予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的,由校纪委立案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党委决定,报上级纪委备案。
    第八条 给予科级及以下党员纪律处分,一般由二级党组织负责审查,二级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将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拟处分意见报校纪委审核后,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其中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二级党组织批准,报校党委、纪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由校纪委批准,报校党委备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报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 给予离休、退休党员纪律处分的,按其离休、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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