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支部组织工作实务(全文9772字)

机关党支部组织工作实务
    
    组织工作抽象地讲,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到的“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里的组织建设部分。具体包括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关心关爱党员、创先争优、处置党员、实施党建目标管理、开展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等工作。
    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主要涉及党支部的设置、换届选举、委员增补选等工作。
    (一)党支部的设置
    《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XX市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规定》第三条明确: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委人数一般为3-5名,可设书记1名,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群众工作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二)换届选举
    1.机关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党支部应当按期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报上级党组织同意,且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2.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须在选举前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选举后的支部书记、副书记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委员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二、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主要指坚持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党日、党务公开等制度。
    (一)三会一课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按时上好党课。
    “三会一课”有具体要求:
    1.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支部其他委员主持,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方为有效(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为有效)。主要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讨论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需由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算通过。
    2.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支部其他委员主持,支部委员参加,每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是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对党员的奖惩;研究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事项。对需要决议的事项,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广泛讨论形成决议。
    3.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主持,每月至少召开1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贯彻落实党支部决议和党小组分配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4.党课主要是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的基础知识、时事政治等方面的教育。授课人可为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党小组长、普通党员,也可邀请党建专家上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和党支部书记要带头讲党课。鼓励创新方式讲党课,党课可由党支部组织,也可参加上级组织的党课。
    (二)(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参加。每年按要求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主要是检查本支部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的纪律,以及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检查上次组织生活会制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和支部工作实际确定会议主题。通过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清洗党员思想上、政治上、行为上的灰尘,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加强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的肌体健康。
    组织生活会要内容集中,重点突出,每次解决一至两个实际问题。会前,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深入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会上,要结合实际,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坚持对照检查多找自身问题,不评功摆好;回应群众意见和上级点明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认真检查,不遮掩回避;相互批评要坚持原则,指出问题,真诚帮助提高,不搞好人主义。会后,要坚持从自己改起,即知即改,党支部和党员个人要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组织生活会上查摆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抓好逐一整改落实。
    支部书记是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查摆自己的问题,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虚心接受党员、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要鼓励党员讲真话、实话、心里话,使党员在充分发表意见和平等讨论的氛围中达到沟通思想、增进团结、互帮互谅、化解矛盾的目的。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本人应向所在支部履行请假手续,并应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书面发言材料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召开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
    (三)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的一个支部,要在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同时,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带头交流思想,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执行党支部决议,带头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矩,自觉接受监督,真正把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作为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密切联系群众的自觉行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
    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纪实、报告和通报制度,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党支部要认真记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定期在党员大会上通报。
    (四)谈心谈话制度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这里指支委会委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以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提醒帮助、解决问题为主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党支部要把谈心谈话制度作为党的组织生活重要形式,结合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组织党员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谈心谈话要突出针对性、及时性,把握好谈心谈话时机,做到组织生活会会前必谈、党员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党员思想波动时必谈、群众有反映时必谈、对党员进行党性分析评议后必谈。开展谈心谈话,要以平等的态度、民主的作风、疏导的方法,坚持以诚相见、带着问题谈,出以公心同志式地谈;要注重营造党内积极健康的思想交流和交锋的良好氛围,搭建党组织与党员、上级与下级之间经常沟通联系的桥梁,构建党组织了解、帮助、教育和监督党员的工作机制,促进同志之间统一思想、加深了解、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谈心谈话了解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五)党务公开制度
机关党支部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十个方面: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本支部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员学习教育计划及落实情况,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情况;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听取和采纳党员意见、建议情况;支部换届选举、支部委员及分工、支部党员情况;“三会一课”和组织生活情况;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情况;党员受表彰、奖惩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发展党员情况;经党支部研究决定可以公开的其他事项。以上事项可通过会议、文件、简报、内部局域网、单位网站等方式和途径进行公开。
    (六)党日制度
每个党支部每个月要固定一天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主题党日”不是简单地搞活动,它要求突出政治属性、强化思想教育、党性锻炼,增强组织生活仪式感、实效性。
    三、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一)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发展党员
    1、发展党员的总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发展党员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2、发展党员共有5个阶段25个环节

    
    (三)党费收缴管理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中组部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1.在职党员党费的计算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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