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 – 有职务的医生收受贿赂之罪名辨析(全文1775字)

以案明纪释法 | 有职务的医生收受贿赂之罪名辨析
【典型案例】  王某,男,中共党员,某市公立医院心内科主任。  2019年5月,王某接受习近平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周某请托,在该院心内科采购医疗器械过程中,帮助习近平医药公司顺利中标。同年6月,王某收受周某所送5万元。2019年8月,王某接受B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张某请托,为病人诊治心脏类疾病时,在具备多种同类可替代药物的情况下,只开或者多开B医药公司的药物。同年9月,王某收受张某所送5万元。  【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受贿罪。王某作为公立医院的心内科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医药代表财物,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某兼具心内科主任和医生双重身份,其行使心内科主任行政管理权时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作为医生开方治病时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不同身份收受他人财物涉嫌罪名不同,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王某的身份具有双重性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理论界有“公务说”“身份说”“财产说”“单位性质说”等不同观点。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基于刑法的规定,“身份说”“财产说”“单位性质说”都不能反映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标准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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