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员积分管理办法(含表格)(全文5345字)

国企党员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党员管理模式,调动广大党员立足岗位比贡献、创先争优促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探索党员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员积分管理,建立个人积分档案,作为党员履职履责、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本单位的所有在册党员(含流动党员)。
    第四条对于公司借调、退休及长期生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可不列入积分管理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党群工作部负责党员积分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修订,对单位全体党员积分进行考核、统计、分析,定期对积分情况进行公示,管理党员积分系统。
    第六条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情况进行统计。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党员不安全行为扣分情况统计。
    第八条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积分事项统计。
    第九条各党支部、党小组负责管辖党员的积分上报、公示。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党员积分以年度为考核周期,进行月度考评,基准分100分,次年重新统计。党员积分包括扣分、加分各五类。
    第十一条扣分项包括标准扣分、重复扣分、加重扣分、连带扣分及其他扣分。
    (一)标准扣分。从党的纪律、党员义务、岗位建功、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及其他6个维度进行考核扣分(详见附件1)。
    (二)重复扣分。再次违反同一扣分标准,在原扣分分值基础上浮20%扣除。
    (三)加重扣分。有党内及行政职务的党员违反扣分标准,上浮10%扣除。
    (四)连带扣分。党员个人积分扣除3分及以上时,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负连带责任,连带扣除10%。扣分大于5分及以上时,根据“一岗双责”制度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连带扣除20%,联系点领导负连带责任,连带扣除10%。
    (五)其他扣分。党员违反公司、单位相关规定,扣分大于5分时,根据实际情况议定扣分。
    第十二条加分项包括合理化建议、岗位建功、获得荣誉、新闻宣传等(详见附表2)。
    (一)合理化建议加分。合理化建议、党员创新管理等亮点,被采纳使用的。
    (二)岗位建功加分。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党员。
    (三)获得荣誉加分。获得单位党委、两级公司党组织、地方党委及全国性荣誉的党员、集体。
    (四)新闻宣传加分。在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网站、省市媒体和国家级媒体发表新闻报道。
     加、减分实行审批制,每月5日前各部门及支部将党员积分审批表(附件3)报党群工作部,报表必须由履行“一岗双责”的领导审批,并报备联系党支部领导。3分(含)以内的由党委书记审批,大于3分的情况经党委会议定。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低于基准分时,分别予以书面检查、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培训教育、预备党员延长转正期处置。
    第十四条低于100分的党员不得参与评先树优、月度党建考核奖金分配活动。
    第十五条积分低于98分(不含)时,增加手写检查,并利用主题党日活动进行警示教育,要将检查材料在本支部宣传栏公示。
    第十六条积分低于96分(不含)时,增加支部书记与扣分党员进行不少于1次提醒谈话。
    第十七条积分低于94分(不含)时,增加“一岗双责”领导、联系点领导要与扣分党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提醒谈话,学习教育培训1天。
    第十八条积分低于92分(不含)时,增加党委书记与扣分党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提醒谈话,学习教育培训2天。
    第十九条积分低于90分(含)时,增加党委与扣分党员进行1次诫勉谈话 ;学习教育培训3天;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到一年。
    第二十条党员积分在100分及以上时,优先推荐评为先进、安排外出培训,月度先进奖励200元/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党员积分扣分标准
        2.党员积分加分标准
        3.党员积分审批表
        4.党员积分公示表
    

附件1
党员积分扣分标准
序号 适用范围 类型 类别 内容描述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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