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学习教育人大历史宣讲党课讲稿(全文6128字)

   
百年征程 人大记忆
    ——党史学习教育人大历史资料讲稿
    我国为什么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因为这种政治制度最符合中国国情,并能够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由中国革命的艰巨性和中国社会的复杂性所决定,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既不可能是资产阶级的专政,也不可能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而只能是实行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也就是现在说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这种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既不能采用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也不能照搬俄国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制,而只能吸收革命统一战线内各革命阶级、各方面代表人物共同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最后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这样的制度,才具有最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志和要求,才会极大地焕发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和革命热情,也才能最有力量去完成革命和建设的各项任务。
    我国是一个拥有14亿人口、56个民族的国家。这样的国家要管理好,必须有合适的政权组织形式,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力。坚持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办事,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保持长治久安的可靠保证。
    那么,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怎样确立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任何别的政治制度一样,不是凭空产生的。 在近代历史上,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探索和激烈的斗争,但都失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工农兵苏维埃,在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了参议会,在解放战争时期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这些成功实践,为建国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总结这些经验,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民主革命胜利后,中国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从全国到省、县、区、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所以在建国初期,确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经过几年的过渡和积累,在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
    “什么是“两会”及其“两会”的历史
    两会是对自1959年以来历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统称,“两会”也是中国的年度政治盛会,透过这个窗口,人们既可以观察中国当下的热门关切,也可以看到“中国式民主”的特色。由于两场会议会期基本重合,而且对于国家运作的重要程度都非常的高,故简称做”两会”。从县级到中央,各地的政协及人大的全体会议的会期全部基本重合,所以两会的名称也可以同时适用于全国及地方。
    两会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每年召开的人大和政协会也称为两会,通常召开的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
    1949年9月21日 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了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这次会议上,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主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向大会致开幕词,中国共产党代表刘少奇、特邀代表宋庆龄、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代表何香凝、中国民主同盟代表张澜、中国人民解放区代表高岗、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陈毅、民主建国会代表黄炎培、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李立三、新疆代表赛福鼎、特邀代表张治中及程潜、华侨代表司徒美堂等12人发表了演讲。会议听取了林伯渠代表筹备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政协筹备工作的报告;谭平山所作的关于《中国人民政协组织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草案的特点;董必武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起草经过和草案;周恩来所作的关于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过和草案的特点。会议闭幕式上,朱德副主席致闭幕词。
    这次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平( 1949年9月27日 改名为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采用公元作为中国纪年;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并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已经结束。但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
    此后,从195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开始同步举行,后者的委员还会列席前者的会议,从此,”两会”概念应运而生,而全国政协比全国人大提前1至2天开幕。”文革”中,全国政协停止,全国人大则在1975年恢复一届(四届),因此,自1978年起,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再次完全同步。
    全国两会在3月召开的惯例,则始于1985年。此前,会议时间从年初,到年中,到年末,历年均有不同。以五届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为例,一次会议是在2月,二次会议在6月,三次会议在8月,四次和五次会议则安排在11月。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确定了全国人代会在每年一季度举行。而召开的日期固定在 3月5日 ,并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自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形成的惯例。1999年起,全国政协会议均在 3月3日 开幕。
    两会会期,也是自1995年起相对固定,除了涉及换届选举的一次会议一般为两个星期(14-15天)外,历年”两会”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0-12天左右。
    2020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推迟召开,这是40多年来,中国首次推迟召开全国人大会议 。 4月29日 ,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时间确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 2020年5月22日 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5月21日 召开 。
    专栏首页 综合动态 总shu记的论述 机关动态 百年党史 图片报道 委员长、主任、主席三个不同名称是怎么来的?
    在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也即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这一时间)的一次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有一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称“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称“主任”,而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为什么作这样的区别,不大好理解,是否可以把这三个名称统一起来?
    这三个不同的名称是怎么来的?
    我们先说“委员长”这个名称
    《毛泽东传1949—1976》中记载,在1954 年起草宪法的过程,曾一度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议长和副议长,后来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
    1954 年3 月23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初稿)》,这个初稿用的是“议长”名称。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在解释为什么设国家主席时就提到了“议长”。他说:“为了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
    在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修改中,是用“议长”还是用“委员长”的名称一直有不同看法。关于用“议长”,不赞成的意见说,用“议长”不见得好;赞成的意见提出,用“议长”为什么不可以?关于用“委员长”,不赞成的意见说,叫“委员长”不好,大家都不喜欢;赞成的意见提出,用“委员长”没有什么不好,就是蒋介石用过,所以人们不愿用。另外,还有一种意见提出,用“主席”怎么样?不赞成的意见说,那就和国家主席名称一样,老百姓分不清。
    在讨论中,宪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田家英解释说,“议长”这个名称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相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个权力机关,不只是议事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李维汉说,暂时还用“委员长”这个名称吧,将来有了合理化建议再改。这样,修正稿没有用“议长”,也没有用“主席”,用的是“委员长”这个名称。我们看到,1954年6 月14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向社会公布全民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草案)》用的正是“委员长”这个名称。
    1954 年9 月20 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这样,“委员长”这个名称在宪法上确定了下来。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1982 年宪法对此都没有作修改,“委员长”名称延用至今。
    我们再说“主任”这个名称
    1954 年制定宪法时认为,地方人大不需要设立常委会。刘少奇在宪法草案说明中解释说,全国人大工作的繁重,当然不是地方各级人大所能够相比的。全国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大没有这方面的职权。而且越是下级的人大,因为地区越小,就越易于召集会议。所以地方各级人大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以外再设立常务机关。这样,在1954 制定宪法时,确定地方人大不设常委会,自然在当时也就不涉及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名称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不久,1979 年7 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 县和县以上的各级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它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是为了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和便于人民管理国家大事。这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与1954 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相比,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一章,其中规定: 常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此,确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名称,它比“委员长”名称晚出现了近25 年。这也就是说,“主任”名称与“委员长”名称不是同步考虑确定的。
    最后,我们说“主席”这个名称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由本级人民委员会( 政府) 召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改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仍由本级人民政府召集,这显然不大顺当。
    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确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后,一直有意见提出,在乡镇人大也设立常委会。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但是,1986 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增加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从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不再由本级政府召集。
    1995 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又增加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是主席团的当然成员。这是总结了地方的实践经验,目的是健全乡镇人大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这次修改地方组织法仍然没有采纳乡镇人大设立常委会的意见,但“主席、副主席”是常设的。这样,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就有专职人员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我们看到,第一,按照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召开会议时都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但除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外,并不把主席团成员个体称为“主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有别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常的成员。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委员长”、“主任”,分别是各自常委会的负责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负责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没有负责人),它的地位、功能有别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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