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首办责任制”规定(全文2102字)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首办责任制”规定
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省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办理首次来信来访接待(一)办理首次来访接待,应当坚持热情文明,认真负责的态度,弄清来访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理由和要求。(二)办理首次来信来访接待,应当做好登记工作,处理信件做到七日内分流完毕。实名来信来访做到及时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三)办理首次来信来访接待,根据法律程序及管辖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准确处理意见。(四)对首次来访者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坚持“窗口”部门的告知制度,宣传法律和政策,端正来访者对所反映问题的正确认识,取得理解和信任,减少上访和重访。(五)办理首次来信来访接待,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以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为原则。接待人员对于属本院其他部门或下级院管辖的首次重要来信、来访,应当及时予以摘报,经院领导或处领导批准,转相关部门或下级院办理,并将领导批办事宜落实到督办人。督办人应当尽快督促落实承办部门及承办人,交办后每月催办一次案件进度,督促承办部门二个月内办结,疑难复杂案件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办结。(六)办理首次来信来访接待,首次接待人员应当对实名来信来访件件答复。对涉及本院有关部门的案件,会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共同做好答复工作,提高一次性处理的成功率。(七)对“两访一户”问题,首次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并做好记录,依法处理;紧急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妥善解决。二、办理首次控告、举报线索工作(一)受理首次实名控告、举报线索,应当核实控告、举报人,并初步反馈线索处理去向。(二)受理首次属省院管辖的大、要案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专人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院举报线索协调小组及时研究,并按协调小组处理意见或主管检察长意见及时分流移送,不得擅自处理线索。(三)受理首次实名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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