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全文4801字)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2020年,临江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重大部署、重大举措,围绕“放管服”改革,聚焦服务质量提升、严格规范执法、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开拓创新,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创建进程,各项工作取得了有效进展。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持续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扎实开展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消除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全年“双随机”检查任务82个,完成率100%;跨部门抽查任务20个,完成率100%。全面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将54项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事项及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真正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建立健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服务机制,全面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全程“无纸化、无介质、零见面”,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我市共办理各类事项审批6514件,按期办结率100%;接受电话、微信、现场等各类咨询、查询34000人次,为企业及群众实行“延时服务”200余次,政务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 整合县级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业农村、市监、交通、文旅、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整合,组建了5支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以行政机关名义执法,具体执法工作由执法大队开展。目前,我市共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和城市管理6只综合执法队伍,县级行政执法权责进一步明晰。
  2. 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成立了临江市“三项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建立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了《临江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及配套的3个具体办法,举办了3次推进“三项制度”工作培训会,在市政府网站设立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各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已于10月21日正式上线公示,梳理并公示重大行政执法事项906项。目前,我市13个重点执法部门已配备执法记录仪325个,着重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和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影音记录,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了保障。17个部门设立了法制审核机构,全市共有法制审核人员84名。各部门能够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按要求使用《法制审核意见书》等文书,经法制审核的被纠错案件大幅减少。
  3. 深入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持续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半年督导和年底考评力度。通过调研检查、采取面对面交流、逐案点评和会诊等方式,对自然资源、水利、交通、住建、城市管理等11个重点执法部门开展了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印发了《2020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情况通报》,督促各部门及时整改,不断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4.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对全市法制机构和各执法大队负责人进行了3次法制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了再次清理,对不符合《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编制、岗位不相符的,不参加行政执法培训、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考试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发放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不断提升。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印发了临江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出台了《临江市合法性审核(查)程序规定》,聘请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队,积极参与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会议讨论。加强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制定了《临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组建了临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遴选、聘任各方面专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献言献策。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政府合同等各类事项中,市政府均把合法性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全年共审查各类行政事项、政府合同40余件,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2. 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持续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工作作为对各部门法治政府考评的重要内容,不断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核、报备和清理工作。2020年,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修改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件,新制定规范性文件1件,现行有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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