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文4435字)

连城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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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水环境质量,打好生态环保攻坚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猪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54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连城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连政办〔2018〕64号)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连城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畜禽和水产养殖落实养殖总量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按照“拆、治、控、转”的总体要求加强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使全县农村养殖业环境质量特别是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
    二、治理对象
    (一)(连政办函〔2018〕4号)核定保留的290家名单以外的生猪散养户。重点是未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设施或设施不完善,养殖场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达不到资源化利用要求的生猪养殖场(户)。
    (二)全县流域内存栏200羽以上的白鸭等水禽养殖场(以下简称养鸭场)。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鸭场,禁养区外处理设施不完善、污水排放未达标的,存栏200羽以上(含200羽,下同)的养鸭场必须全部列入治理。闽江流域重点抓好文川河(黄坊断面,莲峰镇、林坊镇、文亨镇、揭乐乡、隔川乡)及北团河的上游整治。
    (三)水产养殖业,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淡水养殖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连政办〔2018〕83号),对鳗鱼、公建水库养鱼养殖场进行限制性养殖。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2月19日-2月28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组织专人、专班对现有生猪散养户(指未经审批许可建设,存在污染隐患的养猪场,下同)和养鸭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户)基本情况,包括选址场地、养殖规模、环保设施情况等,填报《连城县非保留名单内生猪散养户调查摸底表》和《连城县养鸭场(户)调查摸底表》(表格见附件1、2),调查表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于2月28日前分别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宣传发动(3月1日-3月15日)
    各乡(镇)组织人员入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政策宣传到场到户,将整治要求、完成时限、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对列入关闭拆除或需改造治理的下发限期关闭拆除或改造治理通知书,加快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河长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农业农村局、连城
    生态环境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
    按照《连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连政综〔2020〕47号),对禁养区和限养区养殖场实行分类整治。
    1.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3月16日-9月30日)。
    (1)各乡(镇)要对流域水质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制定方案、罗列清单、分解任务、明确关闭拆除时限,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好歼灭战。
    (2)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鸭场的关闭拆除工作。禁养区内存栏200羽以上养鸭场(或周边连片养殖总数在200羽以上的养鸭户),依法向禁养区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2021年4月30日前自行清场。
    (3)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工作。禁养区内新建生猪散养户由各乡(镇)负责牵头,组织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向禁养区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2021年8月31日前自行清场。
    (4)加大日常督查巡查力度,防止禁养区复养反弹,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确保禁养区内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关闭拆除到位。
    牵头单位:连城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实施限养区内养殖场改造治理(4月1日-12月30日)。
    (1)限养区内养鸭场改造治理:推行网床平养、全棚旱养等节水养殖模式。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科学合理养殖,有效控制水禽水面饲养带来的水资源污染和疫病传播。限养区内的养鸭场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改造提升(养鸭场改造治理规范要求见附件3)。
(2)限养区生猪养殖场整治:稳定生猪养殖总量,2021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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