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1051字)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部门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五条 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 接待部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 接待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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