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全文1875字)

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整体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院管理和教育教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对我院在编人员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贡献者实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科研成果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和科研经费的形式发放,原则上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

第三条 科研奖励分为科研成果奖、著作、论文奖。成果必须与本人专业有关。

第四条 科研奖励范围为我院教职工独立或牵头(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奖的成果及艺术作品必须是由我校科研督导处统一征集、登记注册或推荐的成果,对未经科研处批准的院外课题研究或学术活动中所获得的奖项不给予奖励。

第五条发表的论文、艺术作品只奖励在正式刊物(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上刊载的,在副刊、增刊上发表的不给予奖励。

第六条同一成果分别获得多种奖励,只对其中最高级别的进行奖励,如该成果以后又获得了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但要扣除已给予的奖金额,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七条科研奖励管理工作由院科研处负责,集中对符合奖励范围的项目进行奖励。科研奖励资金由科研督导处统一审核上报、发放。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奖励评审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评审,先由各处(室)、二级学院根据个人申报材料(获奖证书及论文原件、复印件、电子稿、佐证材料等),进行初审,然后报科研督导处综合审查,最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九条 将拟获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

一、自然科学成果奖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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