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实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旨在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实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有利于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有效地预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有利于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形成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有利于“一把手”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政治保证。
二、工作内容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本单位人事、财务、项目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和行政审批工作,具体由副职分管,副职分工由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原则上一名副职不能同时分管人事、财务、项目、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五项工作。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经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分管、审批权,经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具体分管财务审批工作的副职领导。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经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限,限额范围内的开支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超过限额的开支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签批,“一把手”核签;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处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财务审核后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的开支使用和资产处置。“一把手”应对每月的会计财务报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项财务支出实行“一事一结、刷卡结算、定期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副职领导具体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按照上级规定重新修订完善本单位内部干部人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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